2020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0-04-13 23:59:49 来源:金寿珍 中国茶叶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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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公告,宣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新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了适应新“办法”实施后顺利开展茶叶生产许可工作,本文对茶叶生产加工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证过程中,在技术上、法规上把关茶叶生产的许可条件,对新“办法”中有关茶叶生产许可发生变化的条款内容进行解读,以供茶叶生产企业参考。

一、增加的条款

新增了第十八条:“申请人申请生产多个类别食品的,由申请人按照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自主选择其中一个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联合审查。”本条款对既生产茶叶又生产其他类别食品的申报主体,规定可以从1个受理部门申请,受理部门由申报主体单位自行选择,为企业提供了方便。

新增了第四十八条:“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加现场核查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此条款保护了生产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对许可过程中各环节的保密要求进行了规定。

二、删除的条款

删除了原“办法”中第三十条:“日常监管人员为对食品生产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签章的方式在许可证上变更”。由于日常监管人员的监管职责是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管和建档,各地监管人员不是唯一和固定的,在生产许可证证书上标注日常监管人员不切实际。这是近几年来日常监管人员异议最大的一个条款。

删除了原“办法”中的第四十条:“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全面推进食品生产许可信息化,从许可申请到取证查询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明确要求发放食品生产许可电子证书,电子化证书推行后将不再存在证书遗失后的补办,管理更加便利化。

删除了原“办法”中的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人员负责所管辖食品生产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对所管辖的食品生产者实施全覆盖检查。”在新“办法”的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日常监管人员的的监管职责,此条款随之删除。

三、作出修改的条款1.对依据的“法律法规”作了补充

1.“办法”第一条:与原《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第一条对法律法规的要求,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外,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扩大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政策范围。

2.对生产许可的“风险分类”作了新规定

“办法”第五条:在原“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内容中增加了应“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进行分类许可。这与当前“茶叶”“代用茶”和“含茶制品”3个细类归为1个大类进行生产许可相吻合,规避了许可过程与原《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之间的冲突。

3.全面推进全流程网上办理,提高许可效率

“办法”第九条:将原《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生产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修改为“推进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询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并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提高办事效率。”明确了从提出申请许可开始到取得许可证的整个流程以网上办理为主,简化流程,大大减轻了申请主体的工作量,提高办事效率。

4.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纳入为生产许可的申请主体

“办法”第十条:将原“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修改为“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纳入为符合申请生产许可的合法主体资格,扩大了合法主体资格范围,解决了茶叶专业合作社无法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难题。

5.在申请许可主体的人员中,对专业技术人员作了新规定

“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对原“办法”中“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修改为“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对申请许可的主体提出需要“有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相吻合,解决了原“办法”与“通则”二者之间的不匹配问题,使“办法”更规范、更合理,更具有可操作性。

6.对提交许可的申请材料重新作出了规定,减少了书面材料

“办法”第十三条:对于企业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规定了除申请书外,只需要提交:(1)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2)食品生产主要设备和设施清单;(3)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虽然增加了“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但减少了原“办法”中:(1)营业执照复印件;(2)生产加工场所及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3)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4)若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减少了申报主体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用于记录的多种书面附件材料,这对于个体工商户和家庭式的茶叶生产企业极为有利,大大降低了申报工作中需要提供书面记录材料的符合性难度。

7.对核查人员作了新规定,对新申报和扩项申报试生产产品的检验报告要求作了修改

“办法第二十一条:(1)核查人员由原“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修改为“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核查人员参加现场核查。”明确了核查人员以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为主,如果是有专业技术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核查,可以不聘请专业技术人员。(2)对于新申报和扩项申报产品,试生产产品的检验报告由原“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修改为“试制食品检验可以由生产者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明确自行检验的试生产产品检验报告同样符合许可要求,减轻了许可过程中试生产产品的检验成本。

8.对“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的许可进行了规定

“办法”第三十二条:增加了“食品生产者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的规定。明确了当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后,在不符合生产要求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办理许可申请,否则被视为无证生产。

9.对违反“未经生产许可的产品生产”进行了规定

“办法”第四十九条:增加了“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的,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明确了未在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产品,均为无证生产,不得标生产许可证信息,否则视为超范围生产。此现象在茶叶生产企业中较为普遍,目前有不少企业有存在超范围生产的情况,实际上只申请了某产品的生产许可(如“龙井茶”),而在企业未经许可的其他同类产品(如“某某绿茶”)的包装上同样印有该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就是俗称的“打擦边球”,茶叶生产企业需要高度重视。

10.对“生产场所发生变化的许可”作出了规定

“办法”第五十三条:在原“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后未重新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规定了生产场所发生变化必须重新进行许可申请,否则视为无证生产。

11.对于违反“办法”的规定,明确要责任追究

“办法”第五十四条:增加了“食品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依法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明确责任追究、落实到人,使“办法”更具威慑力。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茶叶》2020年第3期,P31-33,作者:金寿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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