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农产品茶叶抽样规范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发布
茶 叶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农产品茶叶产品抽样的要求、方法、记录、样品封存和运输。
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茶叶产品的认证检验和监督抽查检验。
2 要求
2.1 基本原则
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2.2人员
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2.3 抽样地点
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2.4工具
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3方法
3.1 组批
3.1.1 原料抽样
同一产地、同一品种或种类、同一生产技术方式、同期采收的茶叶原料为一个抽样单位。
3.1.2 包装产品抽样
同一品种或种类、同一生产日期、同一等级的茶叶产品为一个抽样单位。
3.2 抽样方法
3.2.1 茶园抽样
3.2.1.1 抽样量
抽样点通过随机方式确定,每一抽样点应能保证取得1kg样品。抽样点数量按下列规定:
<3hm2,设一个抽样点;
3 hm2~7hm2,设两个抽样点;
7hm2~67 hm2,每增加7 hm2(不足7 hm2者按7hm2计)增设一个抽样点;
67 hm2以上,每增加33 hm2(不足33hm2者按33 hm2计)增设一个抽样点;
在抽样时如发现样品有异常情况时,可酌情增加或扩大抽样点数量。
3.2.1.2 抽样步骤
在茶园中,对生长的茶树新梢抽样。以一芽二叶为嫩度标准,随机在抽样点采摘1kg鲜叶样品。对多个抽样点抽样,将所抽的原始样品混匀,用四分法逐步缩分至1kg。鲜叶样品及时干燥,分装3份封存,供检验、复验和备查之用。
3.2.2 进厂原料抽样
3.2.2.1 抽样量
<50kg,抽样1kg;
50kg~100 kg,抽样2kg;
100 kg~500kg,每增加50 kg(不足50 kg者按50 kg计)增抽1kg;
500 kg~1000kg,每增加100 kg(不足100 kg者按100 kg计)增抽1kg;
1000 kg以上,每增加500 kg(不足500 kg者按500 kg计)增抽1kg。
在抽样时如发现样品有异常情况时,可酌情增加或扩大抽样数量。
3.2.2.2 抽样步骤
对已采摘,但尚未进行加工的原料抽样。以随机的方式抽取样品,每一件抽取样品1kg,对多件抽样,将所抽的原始样品混匀,用四分法逐步缩分至1kg。样品及时干燥,分装3份封存,供检验、复验和备查之用。
3.2.3 包装产品抽样
3.2.3.1 抽样量
抽样件数按下列规定:
<5件,抽样一件;
6件~50件,抽样两件;
50件~500件,每增加50件(不足50件者按50件计)增抽一件;
500件~000件,每增加100件(不足100件者按100件计)增抽一件;
1000件以上,每增加500件(不足500件者按500件计)增抽一件。
在抽样时如发现茶叶品质、包装或堆存等有异常情况时,可酌情增加或扩大抽样件数。小包装产品,抽样总质量未达到平均样品的最小质量值时,应增加抽样件数。
3.2.3.2 抽样步骤
3.2.3.2.1包装时抽样
在茶叶定量装件时,每装若干件后,用抽样工具取出样品约250g,混匀所抽的原始样品,用分样器或四分法逐步缩分至500g~1000g,分装3份封存,供检验、复验和备查之用。
3.2.3.2.2包装后抽样
从整批茶叶包装堆垛的不同堆放位置,随机抽取规定的件数。逐件开启后,分别将茶叶全部倒出,用抽样工具各取出有代表性的样品约250g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逐步缩分至500g~1000g,分装3份封存,供检验、复验和备查之用。
3.2.4 紧压茶产品抽样
3.2.4.1 抽样量
按3.2.3.1的规定。
3.2.4.2 抽样步骤
3.2.4.2.1 砖茶、饼茶抽样
随机抽取规定的件数,逐件开启,从各件内不同位置处,取出1个(块)~2个(块),除供现场检查外,单重在500g以上的,留取3个(块);500g以下的,留取5个(或块),盛于密闭的容器中,供检验用。
3.2.4.2.2 捆包的散茶抽样
从各件的上、中、下部采样,再用四分法或分样器缩分至所需数量。
4 记录
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5样品封存
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6 样品运输
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