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三无”大红袍茶叶 消费者获赔偿近19万元
庭审中,被告商店和总公司辩称,出售的茶叶确实没有按照国家标准标识生产厂家、保质期等内容,但这只是包装缺陷,不代表这些茶叶有质量问题。也没有对原告产生任何伤害,不应对原告负责,可以退还货款,坚决不同意赔偿。
最终,姑苏法院民一庭一审判决被告门店退还18720元货款,并十倍赔偿王先生187200元。总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没有产品标识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呢?姑苏法院民一庭陈瑾法官表示,《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预包装食品应当有标签,并罗列了应标注的事项,包括食品名称、生产厂家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第二十八条更明令禁止生产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再结合本法第二十条的表述,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至此,完全可以判定,任何“三无”产品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退一赔十,因此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陈瑾法官也提醒广大商家,目前茶叶市场类似不符合规范的现象还比较常见,销售“三无”茶叶是对消费者不负责任,也是对自己不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