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三无”大红袍茶叶 消费者获赔偿近19万元

发布时间:2014-10-18 13:06:24 来源:江南时报 编辑:李晓静 范昰彧 
     福建茶叶网10月18日讯:2012年12月初,王先生在某商店购买了四盒大红袍茶叶,单价4680元,总价达18720元。买回家后,经朋友提醒,王先生发现茶叶虽然包装精美,每盒里面都有5个小铁盒,但不管大小盒子上都没有任何标签标识,缺少生产厂家、地址,也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等等,连最基本的QS质量安全标志都没有,花了近2万元买的居然都是些“三无”产品。很是气愤的王先生当即前往商店交涉要求卖家赔偿,但商家不同意。王先生先后向商店所属的工商部门和消保委投诉,但卖家只愿意退款,依旧不同意赔偿。工商部门则对商店进行了调查并予以处罚。最终,王先生将门店和总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

    庭审中,被告商店和总公司辩称,出售的茶叶确实没有按照国家标准标识生产厂家、保质期等内容,但这只是包装缺陷,不代表这些茶叶有质量问题。也没有对原告产生任何伤害,不应对原告负责,可以退还货款,坚决不同意赔偿。

    最终,姑苏法院民一庭一审判决被告门店退还18720元货款,并十倍赔偿王先生187200元。总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没有产品标识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呢?姑苏法院民一庭陈瑾法官表示,《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预包装食品应当有标签,并罗列了应标注的事项,包括食品名称、生产厂家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第二十八条更明令禁止生产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再结合本法第二十条的表述,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至此,完全可以判定,任何“三无”产品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退一赔十,因此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陈瑾法官也提醒广大商家,目前茶叶市场类似不符合规范的现象还比较常见,销售“三无”茶叶是对消费者不负责任,也是对自己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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